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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企业的经济业务是复杂多样的,相应的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名称,格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哪一样原始凭证,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公章(或用章);
        4.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6.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7.经办部门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期填制的,是最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同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情况,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原始的填写必须严格按如下要求进行。
        1.真实可靠,手续完备。应认真严肃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平整上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所以数据都必须真实可靠,不允许有任何歪曲和弄虚作假行为。经办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都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对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人和经办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 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或有部门的专用章。
        2.内容完整,书写规范。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所有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省略或漏填。凭证上的文字,字迹要工整、清晰,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颁布的简化字,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填写,不得连写;金额前要冠以人民币符号(用外币计价、结算的凭证,金额前应标明外币符号,如US$等)中间不留空位,元以后写到角、分、无角、分的以0元补位,大写金额最后为元的应一式几联的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单页凭证必须用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凭证填写发生错误,应按规定的方法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或刮、挖、檫、补;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收付凭证填写错误,不能在凭证上更正,应按规定的手续注销留存,另行重新填写。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或者更正,更正处正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3.连续编号、及时填制,各种凭证都必须连续编号,以备查核。一些事先印好编号的重要凭证作废时,在作废的凭证上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随意撕毁。所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或完成时,必须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拖延,按规定的程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正确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在填制的同时须经会计部门和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地审核一般应包括两方面。
        1.合法、合理性审核。即根据有关的政策、法令制度、合同预算和计划,审核经济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贪污舞弊等行为;审核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权限和手续;审核经济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等。
        2.合规性审核,即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关涂改,数字书写是否清晰,有关签名,盖章是否齐全等。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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