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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档案的含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四大类: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是—项重要的经济档案,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 199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修改并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 会计档案的立卷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部门整理立卷,装汀成册,并加剧封面、编号。其中,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应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分类,按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凭证较多的单位,每类凭证每月可分别装订成若干册,在封面上应注明凭证名称、所属月份、凭证起止号码。会计报表按年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年度、报表种类等,其他会计资料也应整理立卷。
      2. 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移交档案机构保管,不再自行保存。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档案部门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会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3. 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便于查找。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资料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4. 会计档案的调阅
      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按期归还。在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当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予以记录。调阅人员不得擅自摘录有关数字,需要复印会计档案资料时,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记录复印情况。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5.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见表11-1所示。
表11-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6.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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