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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1.会计从业资格的性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3.取得会计从资格的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与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统考。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调动工作至其他地区需办理转档手续。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具体安排。对于不参加年检又无正当理由的,给与一定的处分,直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专业职务考试制度
      在我国,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会计实行专业职务制度。国家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各项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各项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如下:
      1.会计员
      会计员的基本要求为:应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等级会计账簿、编织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2.助理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为:应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能力的;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3.会计师
      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为: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者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掌握一门外语;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员。
      4.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为: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全国实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职务,应在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中进行,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目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和考核两种制度,对于初级技术资格(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中级技术资格(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对于高级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 2005年以前,一般采取评审制度,从2005年开始,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考试从1992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0多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作了调整,调整后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
      报考初级资格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
      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博士学位。中级资格考试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考生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聘任为会计人员或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为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3.高级资格
      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考核合格人员,合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与总会计师是不同的概念。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具备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所在企事业单位聘任而担任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是单位的一个行政领导职位,它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它是通过行政任命的。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它是一种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并不直接从事会计工作,它与律师、医师、建筑师相同,以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性服务、收取报酬为业。
      为了切实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基本素质,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为: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税法和经济法。五科成绩合格五年内有效。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并办理注册手续后,可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要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证,从事相关职业活动。
      注册会计师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营业。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最基本业务为审计,更确切地说是外部审计。按照国际惯例:凡有对外筹资业务的企业,其年度财务报告必须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加以查核,并提出意见,说明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流转等。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规则,谨慎查核委托人所编制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再以会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查账工作时必须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对委托人不得偏袒,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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